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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流程 一、项目申请和立项管理 (一)科研处结合我校实际工作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年度规划和校级项目申报指南,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家及行业公开的各类科研信息,对重大项目组织策划和论证工作,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按规定组织评审(匿名外审、会议评审),推荐上报。科研处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 (二)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发布的信息进行科研规划,负责向本单位教师发布各类科研信息,对申请科研项目的本单位教师进行资格和材料初步审核,限项申报的项目,各二级单位根据分配名额组织评审推荐。 (三)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有关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申请办法或委托方需求认真编制立项申请(或技术合同)材料,按照科研处及二级单位工作要求,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申报等工作。 二、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组织好课题组成员及时开展项目研究。 (二)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三)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换负责人。确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更换负责人的,原则上在项目研究期限过半前由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科研处上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四)二级单位每年 12 月份组织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研究计划。对执行研究计划不力、无故拖延、无研究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等项目,二级单位应及时上报科研处,科研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终止项目、暂停经费报销、更换项目负责人等措施并上报项目管理部门。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质量和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核。 (六)如项目无法按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6 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经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核后上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七)项目执行中若发现以下情况,科研处可终止或撤销项目: 1.上级项目管理部门下达撤项的项目; 2. 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 3.项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不按要求延期;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等重要事项; 5.经查实,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背科技安全、科研诚信等行为。对于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科研处将视情况调减所在二级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名额,并视情节轻重报告校纪检处理。 三、项目结题与验收 (一)结题验收由二级单位组织初审,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集中审核评议。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是否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是否与申请书中预期目标相符,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规等。对于项目管理部门有验收要求的,按有关要求执行。项目结题验收前间接经费使用不超过间接经费总额的 70%。 (三)对不同类型的研究课题实行分类评价:应用性研究围绕自主知识产权和对产业竞争力贡献进行评价;公益性研究围绕满足公众需求和产生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基础性研究围绕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进行评价。 (四)项目结题程序: 1.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负责人经二级单位申请结题,填写结题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研究成果须标注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成果不能作为结题依据。二级单位要坚持结题标准,认真做好验收材料的审查工作并组织学术分委员会审核。 2.评价验收。科研处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3.提交结题材料。科研处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第一周集中受理结题材料。 4.结题情况通报。科研处每年一次对当年项目结题情况下文通报。 (五)未完成预期研究目标、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违反了科研管理相关规定的项目,结题验收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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